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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响应式网页设计?

2024年网页设计侵权问题(合集4篇)

网页设计侵权问题 第1篇

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等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也破坏了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生态,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为何这种行为屡禁不止?

如今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在某社交平台上,举报选项中有“侵犯权益”投诉选项,该选项支持原创本人和粉丝进行举报。如果是原创本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粉丝,则需提供原创发布链接,维权麻烦,成本较大。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邓宏光:老百姓一种观念,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侵权,再加上侥幸心理,即使我侵了权,别人来告我的可能性也小。

此前被侵权的风暴摄影师刘屹靖也曾多次尝试过通过各大平台进行举报,但是对于大多数采取了镜像、裁剪以及多种处理方式的视频,平台却难以认定侵权行为。

风暴摄影师 刘屹靖:还有一些更高级的融入进去的这种侵权的手法,画面的一些处理的手法,平台不给你认定。那么相当于你走完这套流程之后,你即便证明这个片子是你自己拍的,你仍然没法让平台认定他侵权了你。

不少博主及网友发现后续的维权更加困难,平台的举报流程烦琐,平台也并非“举报就见效”,举报后的结果最多也仅仅只是下架视频或者封禁账号,无法达到治本的效果。

短视频平台的“拿来主义”盛行,原创维权费时费力,更严重的是网络知识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平台在发现侵权问题后,通常只是采取删除视频等做法,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维权者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效果甚微,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不少维权者也只能是“忍了”。

旅游博主 王雯:确实是太烦琐了,靠我们自己甚至都举报不过来,举报之后,平台处理就是视频下架或者封禁账号,但是架不住盗视频的人二次剪辑。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邓宏光:即使诉讼了,赔偿数额可能也不是太高,正因如此,在我们实践之中权利人维权,可能基于现实的因素,他的动力是不太足的。

网页设计侵权问题 第2篇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涉案侵权网页数量,二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三是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被告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

鉴于涉案侵权网页数量较多,被告基本上抄袭了原告网站中的大部分网页内容,且时间持续至少一年多,可以认定被告存在较大主观恶意。同时,原告为涉案作品付出了较大的创作成本,原告提交的《网站设计及建设服务合同》及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可以初步认定为其对外提供类似质量水准网页作品时可能获得的合理报酬。但对于该份合同文件中标明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本案涉及案情比对后,法院认为,应以“网站策划、资料整理、网页设计、网站开发、扩展功能开发”这几项服务收费为衡量基础,对于运营维护及交互效果开发等本案并未涉及的内容,不予考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被告Z公司因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12万元。

网页设计侵权问题 第3篇

原告与被告经营业务的现实范围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原告证据显示,被告在抄袭原告网页时,在部分网页的相同位置除了比照原告网页进行版面设计,还保存了原告的公司名称、logo。虽然被告抗辩侵权网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工作人员私下委托第三方制作并私自上线,并非故意抄袭使用原告网站网页设计,但此抗辩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网站存续一事概不知情。由于原被告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

另经原告展示,被告将原告网页中原告的全部客户品牌logo下载后,再按照与原告相同的设计构图上传至侵权网站页面,并写有“他们选择了xx阅读(原告公司)”,极易使得公众认为原被告两家网站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完全一致,故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业混淆,支持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酌定被告Z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W公司损失4万元。

网页设计侵权问题 第4篇

《_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网页中包含公司介绍、服务介绍、最新作品、品牌客户、新闻动态等图文介绍,网页中包含了文字、图片等信息材料。其中的单个元素可能是常用设计元素,但网页设计者通过智力劳动进行了独特的选材和编排,该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的选择与组合、栏目设置等方面均体现了设计者独特的审美观和创造力,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互联网上以数字的形式固定。这一创作方式,符合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即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故原告对涉案网站首页等多个页面构成的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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